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秀妍(即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破產管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一○年度破字第十一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申報債權期間之記載,應更正為「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止」;關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日期時間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整」。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於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所為110年度破字第11號裁定原 本及正本,關於申報債權期間記載為自即日起至110年1月28 日,關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日期時間,則記載為110年2月11 日上午10時整。此皆為年份誤載之顯然錯誤,亦據聲請人具 狀聲請更正,爰均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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