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69號
SLDV,110,消債更,69,2022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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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
債 務 人 林美
代 理 人 吳詩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美蘭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 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 6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 等語。
三、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81號卷 〔下稱北院卷〕第8頁,本院卷第2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見北院卷第11頁至第17頁,本院卷第36頁至第 40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北院卷第18頁 )、民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北院卷 第19頁)、國民年金保險費通知單(見北院卷第20頁正反面 )、臺北市低收入戶卡(見北院卷第21頁)、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7年8月13日北院忠107司執申字第79467號執行命令( 見北院卷第22頁至第23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9月22 日、同年10月11日新北院賢109司執辰字第121841號、同年1 1月5日新北院賢109司執松字第142052號執行命令(見北院 卷第24頁至第26頁反面)、107年11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影 本(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34頁、第70頁至第71頁)、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見本院卷第72頁至第74頁)為證,且



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81號調解不成 立證明書(見北院卷第54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8月3日新壽法務字第1100001426號函(見本院卷第86 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10年8月2日壽會貴 字第1100806450號函(見本院卷第88頁至第90頁)、臺銀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4日壽險契行乙字第110000729 6號函(見本院卷第92頁)、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8月3日全球壽(契)字第1100803002號函(見本院卷第94頁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5日台壽字第11000 05061號函(見本院卷第96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8月5日壽字第1100211518號函(見本院卷第98頁)、合作 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4日(110)合壽行字第11 00553號書函(見本院卷第100頁)、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9日保德信字第1100000244號函(見本 院卷第102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6 日(110)三法字第01092號函(見本院卷第106頁)、元大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9日元壽字第1100002717號函 (見本院卷第108頁)、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 月11日宏壽法字第1100001863號函(見本院卷第110頁)、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1日國壽字第11000805 93號函(見本院卷第112頁至第117頁)、法商法國巴黎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8月3日巴黎(110)壽(保) 字第08011號函(見本院卷第118頁)、英屬百慕達商安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8月3日安達服字第110 0000509號函(見本院卷第120頁)、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10年8月12日第一金人壽總營保字第1100801267號函 (見本院卷第122頁)、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8月12日遠壽字第1100003689號書函(見本院卷第124頁)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 年8月13日友邦字第1100800070號函(見本院卷第126頁)、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0日康健(保)字第 11000009500號函(見本院卷第127頁)、中國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110年8月17日中壽保規字第1100003247號函(見本 院卷第128頁)、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9日保 誠總字第1100822號函(見本院卷第129頁)、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8日(110)南壽保單字第C2378號函( 見本院卷第130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 0日陳報狀(見本院卷第131頁)可稽。參酌債務人現年66歲 ,居住在臺北市大同區,收入不固定,每月除領取老人補助 7,759元外,僅偶而在宮廟擔任義工之收入乙節,為其自陳



明確(見本院卷第136頁),且有上載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 、存摺內頁影本可憑。其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債務人自陳之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僅剩千餘元(見本院卷第136頁), 且名下除保單解約金數額1,218元外,別無其他財產,則以 債務人陳報之債務總金額已達47萬7,282元(見北院卷第10 頁),經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 務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是債 務人聲請更生,自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 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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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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