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晟揚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泰鑫起重工程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陽政忠 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煒盛廢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貳拾參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應徵裁判費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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