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114號
SLDV,110,司繼,2114,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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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114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石門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宗南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律師或
地政士),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願任
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聲請人可至台北律師公會
一般下載區→相關資訊中,下載「台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
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件遺產
管理人。)
㈡如聲請人不能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之人選,因本院認
本件遺產變賣、拍賣不易,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
報酬、費用,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
費用新臺幣10萬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
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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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