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41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明郁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中孚
相 對 人 明旭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雅茹
相 對 人 黃國鈞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1241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11月10日 9,468,000元 3,969,000元 110年12月13日 110年12月13日 2 110年11月18日 10,080,000元 8,380,000元 110年12月19日 11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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