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45號
SLDV,110,司執消債清,45,20220121,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債 務 人 王金邰即王金苔
代 理 人 李艾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2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4,348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 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 同條例第11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陳娟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 110 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自民國110年7月12日17時起開 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 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0人,卷附本院110年10月27日公告之債 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17至120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 110年11月25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38、139頁 )。
三、又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0 月18日南壽 保單字第C3080號函(見本院卷第109、110 頁),南山人壽 保單計算至110年10月8日之解約金分別為141,935元及4,348 元。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列編號2之 保單等情,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 有上開保單之保障,以債務人提出現款4,348元以代變價為 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 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 110年11月25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 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
         
附表:
編號 財 產 種 類 財 產 現 值/數量 備 註 1 保單解約金 134,951元 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險種:南山人安富雙享醫療保本終身壽險 3.保單號碼:Z000000000 2 保單解約金 4,348元 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保單名稱:南山人壽不分紅定期壽險。 3.保單號碼:Z00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