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06號
CTDV,106,司促,8906,2017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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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906號
債 權 人 吳育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錦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二、如台端係依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本票有無提示及提示日為
  何?
三、債務人曾錦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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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