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22號
SLDV,110,司執消債更,22,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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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
債 務 人 李曉玲
代 理 人 林侑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第64條之1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 41號裁定自民國110年2月2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3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 工作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每月薪資單影本附卷為憑。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 人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 至第13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976元,第14至第72 期,每期清償17,346元,總清償金額為1,140,102元,清償 成數約為53.0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 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名下 無其他財產,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853,454元扣 除必要支出892,800元後,已無剩餘,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二)再者,債務人自陳目前於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樂山園社會福 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工作,平均月薪為32,972元,加計每年年 終獎金32,972元、考績獎金21,722元、春節紅包2,000、端 午獎金1,000、中秋紅包1,000,平均每月共有37,863元收入 ,此有債務人每月薪資單影本可參(見本院卷第99至101頁 )。佐諸債務人與女兒高鈺婷目前居住於新北市八里區,其 陳報自己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8,600元,及女兒高鈺婷(民 國00年0月出生)扶養費9,300元,未高於111年度新北市最低 生活費用之1.2倍。衡以依同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生活費標 準等情,上開數額堪認已節制其生活程度。至其如何分配其 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 予以尊重。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 入為37,863元,業如上述,扣除必要支出18,600元及扶養費 9,300元後,餘9,963元【計算式:37,863-18,600-9,300=9, 963】,第1期至第13期,債務人提撥約9成之數額,即8,976 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第14期(即債務人女兒成年後)至第72 期債務人提撥約9成之數額即17,346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 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 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2,149,694元。 3.清償總金額:1,140,102元。 4.總清償比例:53.03%。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1~13期每期分配金額 14~72期每期分配金額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657 166 320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0,773 1214 2,347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9,444 499 964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62 842 1,628 5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3,579 3,564 6,886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44,581 2,691 5,201 合 計 2,149,696 8,976 17,346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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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