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5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柯金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金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3,000元,及其中新臺幣63,
00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50,000元,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
所提票號CH246717之本票影本,因未記載發票年、月、日,
屬無效票據,自難依票據法第133條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雙方復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
率應為年利率百分之5,故債權人就新臺幣150,000元請求超
過年利率百分之5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