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謝麗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明城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吳明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市○○區○○街00巷0 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 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吳明城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麗蘭為失蹤人吳明城(男、民 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 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之妻,吳明城於民國91年5 月24 日出門購物後即未返家,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 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 年6 月21 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 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 已逾6 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 ,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吳明城死亡之裁定等語。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夫即失蹤人吳明城於91年5 月24日離家後 即失蹤迄今等情,惟經本院調取吳明城協尋紀錄顯示,吳明 城於94年7 月1 日曾遭警局尋獲,然其並未返家或與親人聯 絡,並經本院向各機關查詢,均未發現其有仍生存活動之情 形,堪認吳明城自斯時起即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 ,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0 年 6 月21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 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 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 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失 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吳明城為死亡宣 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查吳明城自民國94年7 月1 日失蹤,計至101 年7 月1 日失 蹤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 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