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48號
SLDV,110,亡,48,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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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郭慶豐

非訟代理人 黃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郭慶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郭慶華(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設籍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兄郭慶華(男、民國00年0 月0 日 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設籍台北市○○ 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自77年3 月10日無故離家, 迄今行方不明,應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 爰聲請對郭慶華為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按失蹤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為民法第8 條第1 項所明定。查聲請人主張其兄 郭慶華自77年3 月10日無故離家後,處於生死不明狀態,業 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郭慶華之前案紀 錄表、喪葬紀錄、戶役政資料、申請護照紀錄、入出境紀錄 、全民健康投保紀錄、報稅紀錄、失蹤報案紀錄、死亡資料 、收容紀錄,均查無郭慶華有生存活動之資訊,有相關機構 函覆查詢結果可稽,堪信真實,自應准其聲請。三、又公示催告,應記載: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 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 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 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 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家事事 件法第156 條第2 項、第3 項前段、第130 條第3 項、第4 項、第5 項定有明文。本件既經准對郭慶華為宣告死亡之公 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 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6 個月。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家事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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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