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16號
SLDV,110,亡,16,2022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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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謝佳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碧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張碧鳳(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張碧鳳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佳珉失蹤張碧鳳(女、民 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 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之女,張碧鳳自民國94年10 月2 日自安養院轉診醫院時失蹤,雖經向各醫院查詢仍無所 獲,嗣後聲請人之父謝秀昌於102 年12月24日向警報案請求 協尋,至今亦未尋獲,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 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 年6 月21日 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 告、家事事件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已 逾6 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 為此聲請宣告失蹤張碧鳳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張碧鳳,於102 年12月24日於轉診時 失蹤,迄今仍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10 年6 月21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 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家事事件 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 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 ,依民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失蹤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 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 人聲請對失蹤張碧鳳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查張碧鳳自民國102 年12月24日失蹤,計至109 年12月24日 失蹤屆滿7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 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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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