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74號
SLDV,109,訴,1774,2022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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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俊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楠桂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 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各定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聲明所載,上訴人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起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就移除報導內 容及登載道歉啟事提起上訴部分,均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上開規定,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 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150元(計算式:3 ,150元+4,500元+4,500元=1萬2,15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 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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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