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3號
SLDV,109,家繼簡,3,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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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3號
原 告 盧義正
訴訟代理人 吳勇君律師
王可文律師
周廷威律師
被 告 陳周燭
陳忠順
陳忠豪
陳淑惠
陳安榛
陳謝靜
陳傳
陳宏在
陳啓川
陳芯茹
李永田
曾裕翔
曾興隆
曾妙玲

曾靖

曾純倩
廖志祥
吳廖妙
劉自敏

廖碧梧
周瓈玟

周曉均
王劉碧霞
皇天
盧素貞
廖瑞聰
廖瑞琳

廖瑞麟



兼上列28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傳宗
被 告 郭峻丞(兼施雪之承受訴訟人)

郭怡廷(兼施雪之承受訴訟人)


郭燕憓(兼施雪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3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秋銘(兼施雪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林景元
林有得
林聰興
林聰

林金鳳
林麗珠
李正徹
楊欽貴
楊幸三
江麗玉
俞志儒
俞志忠
俞佳
俞添寶
俞碧琪
俞秋文


兼上列20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美貴
被 告 許雪娥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

郭建興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

郭聰明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

郭麗珠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

郭麗美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華(郭金來繼承人許鴻昌之承受訴訟人)

許嘉文(郭金來繼承人許鴻昌之承受訴訟人)

許志銘郭金來繼承人許鴻昌之承受訴訟人)

許緯如郭金來繼承人許鴻昌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列9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建成郭金來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俞添鴻

廖人傑

李張門
李珮廷
洪維廷(洪一寬之承受訴訟人)

洪少婕(洪一寬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陳黃乃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6



8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 第175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 訟事件準用之。查被告郭金來、洪一寬、許鴻昌施雪均於 本件訴訟繫屬後死亡,原告已具狀聲明應分別由許雪娥等6 人、洪維廷等2人、李麗華等4人、施秋銘等4人承受訴訟( 見本院卷第263頁、第317頁之承受訴訟狀),核無不合,先 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廖人傑李張門李珮廷洪維廷洪少婕經合法 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黃乃於民國44年10月14日死亡,全體 繼承人為兩造,法定應繼分如民事陳報狀附表五所示(見本 院卷第393頁至第397頁)。被繼承人陳黃乃死亡後留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因繼承人間並無不可分割遺產之協議,亦 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 ,請求依民事陳報狀附表五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系爭 遺產等語。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兼許雪娥等9人訴訟代理人許建成答辯略以:被告許建 成、許雪娥郭麗珠郭建興郭麗美郭聰明李麗華 、許嘉文、許志銘許緯如已協議由被告許建成一人單獨 繼承被繼承人郭金來之應有部分,同意原告之訴求等語。 ㈡被告兼郭怡廷等3人訴訟代理人施秋銘答辯略以:被告施秋 銘、郭峻丞郭怡廷郭燕憓已協議由被告施秋銘一人單 獨繼承被繼承人施雪之應有部分,同意原告之訴求等語。 ㈢被告兼陳周燭等28人訴訟代理人劉傳宗答辯略以:同意原 告之訴求等語。
㈣被告兼施秋銘等20人訴訟代理人郭美貴答辯略以:同意原 告之訴求等語。
㈤被告俞添鴻答辯略以:同意原告之訴求等語。  ㈥被告廖人傑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以書狀答辯略 以:對分割遺產沒有意見,請法院依法判決等語。 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兩造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見108年度家調字 第787號卷第37頁至第133頁、本院卷第35頁至第41頁、第10



7頁至第227頁、第251頁至第253頁、第321頁至第329頁), 堪認屬實。被繼承人陳黃乃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該等遺產 在分割前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目前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 且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揆諸前揭法文,原告請求 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 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遺產分 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 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 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 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1436號、84年度臺 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 遺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 之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 而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依民法第830 條第2 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 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 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 院82年度臺上字第74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末按裁判分割 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 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應斟酌當事人 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 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查原告與到庭之被告等就 被繼承人陳黃乃所遺系爭土地分割方法,均主張應由兩造 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見本院卷第36 5頁至第367頁),核其分割方法尚無不妥。本院斟酌系爭土 地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共有人之利益及意願等情事,認依兩 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兩造即可自由處分其分得 之應有部分,足以增進其經濟流通性,亦符合多數繼承人之 意願,故認被繼承人陳黃乃所遺系爭土地分割方法,應由 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從 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陳黃乃 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 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 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裁判 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 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 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



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黃乃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新北市○○區○○段鄉○○○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581平方公尺) 1/5 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陳周燭 1/60 2 陳忠順 1/60 3 陳忠豪 1/60 4 陳淑惠 1/60 5 陳安榛 1/60 6 陳謝靜蓮 1/60 7 陳傳周 1/60 8 陳宏在 1/60 9 陳啓川 1/60 10 陳芯茹 1/60 11 李永田 1/12 12 曾裕翔 1/60 13 曾興隆 1/60 14 曾妙玲 1/60 15 曾靖雅 1/60 16 曾純倩 1/60 17 廖志祥 1/42 18 廖人傑 1/42 19 吳廖妙 1/42 20 洪維廷 1/84 21 洪少婕 1/84 22 劉自敏 2/105 23 劉傳宗 2/105 24 廖碧梧 2/105 25 周瓈玟 1/105 26 周曉均 1/105 27 王劉碧霞 2/105 28 盧皇天 2/63 29 王盧素貞 2/63 30 廖瑞聰 1/63 31 廖瑞琳 1/63 32 廖瑞麟 1/63 33 郭美貴 1/15 34 施秋銘 2/75 35 郭峻丞 1/75 36 郭怡廷 1/75 37 郭燕憓 1/75 38 許雪娥 0(協議分割由許建成繼承) 39 郭麗珠 0(協議分割由許建成繼承) 40 郭建興 0(協議分割由許建成繼承) 41 許建成 1/15 42 郭麗美 0(協議分割由許建成繼承) 43 郭聰明 0(協議分割由許建成繼承) 44 李麗華 0(協議分割由許建成繼承) 45 許嘉文 0(協議分割由許建成繼承) 46 許志銘 0(協議分割由許建成繼承) 47 許緯如 0(協議分割由許建成繼承) 48 林景元 1/360 49 林有得 1/360 50 林聰興 1/360 51 林聰榮 1/360 52 林金鳳 1/360 53 林麗珠 1/360 54 李張門 1/180 55 李正徹 1/180 56 李珮廷 1/180 57 楊欽貴 1/60 58 楊幸三 1/60 59 江麗玉 1/300 60 俞佳潔 1/300 61 俞志儒 1/300 62 俞志忠 1/300 63 余添寶 1/75 64 余添鴻 1/75 65 余碧琪 1/75 66 俞秋文 1/75 67 盧義正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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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