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8號
上 訴 人 倪秀霞
上 訴 人 呂炫鋒
被 上訴人 魏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倪秀霞、呂炫鋒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第二審上訴,
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
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
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倪秀霞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對
其不利部分,就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呂炫鋒應再給付其新臺幣82
0,000元本息;被上訴人魏玉娟應再給付其1,120,000元本息,如
任一被上訴人給付時,其他被上訴人在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
任。此核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依前開說明,上訴人倪秀霞提起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高者定之,為1,12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上訴人呂炫鋒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則為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倪秀霞、呂炫鋒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分別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