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永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623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仿冒之物品均沒收。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永森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09年7月15日以 109年度偵字第62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 附表所示之物品,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 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 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檢察官於109 年7月15日以109年度偵字第62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見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237號卷(下稱偵卷) 第217頁至第220頁,本院卷第7頁至第8頁)。而扣案如附表 編號1所示物品(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備註欄),為侵害商 標權之仿冒物品,有昕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3日昕 字第1090323001號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47頁至第149頁) ,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仿冒品,自應依商 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觀 諸告訴人秉新汽車有限公司之107年4月19日鑑定報告(見偵 卷第85頁),該報告僅載明107年4月2日下午送鑑定之輪圈 係仿冒品,而未載明鑑定輪圈之來源;且告發人即秉新汽車 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林昱廷於偵查中陳稱:到昨天都有客戶向
我反應買到仿冒radi8商標輪胎鋼圈,不代表是何永森賣的 等語(見偵卷第191頁),是上開鑑定標的是否為被告所出 售之輪圈,已屬有疑。又上開鑑定報告所載送鑑定之輪圈型 號為「R8S5」,惟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出售之輪圈型號 為「R8B12」(見偵卷第65頁),兩者截然不同;況經本院 查詢英國radi8 wheels公司官方網站,被告所出售之「R8B1 2」型號商品確係該公司之商品型號,有該公司網頁資料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故告訴人提出之鑑定報告尚無 法證明被告所出售之輪圈確係仿冒商標商品,檢察官復未就 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另送鑑定,是本案無其他證據足認如附 表編號2所示物品為侵害商標權物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及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仿冒商標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3SDM」商標圖樣之輪圈蓋 3個 士林地檢110年度保管字第00226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偵卷第227頁) 2 「Radi8」商標圖樣之輪圈蓋 3個 士林地檢110年度保管字第00226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見偵卷第2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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