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肇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8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壹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肇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20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因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819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 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 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江肇康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為警扣案之白色透 明結晶1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09年度毒保字 第4號)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原淨重0.8200公克、驗餘淨重0.8198 公克),有該中心108年12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 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被告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0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10年8月23日釋 放出法務部○○○○○○○○附設勒戒所,遂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 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
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之甲基 安非他命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 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