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47號
SLDM,111,單禁沒,47,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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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藍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
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藍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檢察官以109年 度偵字第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 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 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或器具,惟若外包裝或器具與沾附之毒 品無從析離,自應將外包裝或器具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 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士林地檢檢 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見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7號卷第2頁、本院卷第7頁)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其鑑定結 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9 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823211420號鑑定書(見士林地檢109年 度偵字第107號卷第10頁)在卷可稽,當屬違禁物無訛,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又本件盛裝大麻之容器,因均含毒品成分難以析離,應 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耗 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



敘明。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 註 1 大麻(Nuleaf 大麻油) 1.淨重13.2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士林地檢保管字號:109年度毒保字第000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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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