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號
SLDM,111,單禁沒,3,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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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珈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98、
2288、2289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大麻菸壹支(驗餘淨重零點伍零捌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於民國108年4月 28日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並扣得添加第二級毒品 大麻大麻菸1支(驗餘淨重0.508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淨 重0.57公克)。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送觀察、 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業已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898、2288、2289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9 號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 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刑法第38條、第40條第2 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於108年4月28日1時35分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 大麻香菸1支,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送驗後檢出四 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5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 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 第1780號卷第37頁),足證該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依 照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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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