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47號
SLDM,110,聲,1347,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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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即告 訴 人 AW000-A10931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嚴怡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陳岳廷



選任辯護人 李浩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0年度侵訴字第56
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W000-A109316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 之男女為性交罪嫌,屬性侵害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規定,為得聲請訴訟 參與之案件,聲請人即告訴人AW000-A109316(下稱甲 ,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則屬得參與本案訴訟之被害人,聲請人為 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 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 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 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 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56號案件審 理中,被告上開被訴之罪核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 所定之罪,聲請人甲 為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 適格要件,再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 人之意見,並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甲 與被告之關係、訴 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甲 之利益等情事後,認准許聲請人 甲 參與本案訴訟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 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葛名翔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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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