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46號
SLDM,110,聲,1346,2022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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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芷萱


被 告 陳紘睿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具保李芷萱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 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 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具保人李 芷萱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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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