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521號
SLDM,110,易,521,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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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521號
被 告 郭進維



具 保 人 盧德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德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 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進維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 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復面告以下次準備程序之期日 及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與送達傳票 有同一之效力,而由具保盧德誌於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 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於本院另定準 備期日,並合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惟被告經合法 傳喚仍未到、拘提亦無著,又被告、具保人均查無在監在押 紀錄,復被告因另案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通緝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 、本院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10年12月27 日新北警林刑字第1105254511號函暨新北地檢署拘票影本及 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1年1月10日新北警蘆 刑字第1104462135號函暨新北地檢署拘票影本及報告書、被 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通緝記錄表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 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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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