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39號
SLDM,110,易,239,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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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辰



選任輔佐人 林嘉弘
選任辯護人 賴文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14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禾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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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