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侵訴字,110年度,71號
SLDM,110,審侵訴,71,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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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侵訴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承洋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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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