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5號
KLDV,111,補,85,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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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鄭樹國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申泰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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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