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委任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3號
KLDV,111,補,83,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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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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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富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