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號原 告 康忠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思浩、陳羿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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