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5號
KLDV,111,補,45,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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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康忠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思浩陳羿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5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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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