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號
KLDV,111,補,11,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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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大海鮮肉品鋪謝博軒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
2,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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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