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1年度,48號
KLDV,111,基簡,48,2022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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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4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秉晞即張世英、張○○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 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 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 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 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判 決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固以張秉晞張世英、張○○為被告,並聲明:(一)被告張秉晞、張○○就訴 外人張才俊所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 產),於民國105年9月24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之債 權行為,及被告張○○就系爭不動產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 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張○○應將系爭不動產登記日期10 5年10月1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全體 繼承公同共有。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揆諸 前揭說明,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原告起訴狀所載起訴對象、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及起訴之原因事實均尚有欠缺,而此欠缺情形尚 非不能補正。經本院於111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通知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繼承張才俊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及追加被告後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其原因事實等項,逾 期不為補正,則駁回其訴。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20日送達原 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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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