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1年度,1號
KLDV,111,司消債聲,1,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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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林美蓮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
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12個月(即自民國111年2月起至民國112年2月止,共12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2年3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



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4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本院民 國107年11月22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及確 定證明書在卷足憑。惟債務人前於111年1月11日主張:因新 冠肺炎疫情持續上升,在職之餐廳自109年6月開始無薪假至 今,已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實有非可歸責之事由,為 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12個月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提出債務人之聲明書並經 該餐廳用印附卷可稽,故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依上說明,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 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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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