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66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徐雅琳 債 務 人 裴文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附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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