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66號
KLDV,111,司促,666,2022012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徐雅琳
債 務 人 裴文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四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