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44號
KLDV,111,司促,644,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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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童兆勤


債 務 人 彭文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彭文怡於民國109年06月10日向債權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1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1
月25日止累計67,306元正未給付,其中66,851元為本金;36
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64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6851元彭文怡自民國111年01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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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