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40號
KLDV,111,司促,640,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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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萬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陳萬坤於民國92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6年04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第一款約定債務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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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