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0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萬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萬坤於民國92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6年04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附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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