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91號
KLDV,110,補,791,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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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昊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
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89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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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