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0年度,963號
KLDV,110,基簡,963,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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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963號
原 告 隆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瑞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0 樓A0室
訴訟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歐陽徵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訴訟代理人 李蒼賢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石吉亮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已於110年1
0月1日就原告起訴關於「被告應將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之支持物拆除並返還基隆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予原告」聲
明部分以110年度補字第385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告確定,
惟就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
支持物拆除」部分,並未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亦未於訴狀
載明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
定,查報原告就關於「將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支持
物拆除」所受之所有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
,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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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