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0年度,595號
KLDV,110,基簡,595,2022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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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士傑
孫士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基簡
字第595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9,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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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