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0年度,595號
KLDV,110,基簡,595,2022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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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595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孫慧雯
林永發
被 告 孫士傑

孫士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孫士華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孫士華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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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