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270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司徒欣宜
被 告 黃金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中小字第3242號
),本院於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6,919元,及其中9萬6,289元自110年3月10日起至110年9月9日止,按年息8.855%,自110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66%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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