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0年度,2700號
KLDV,110,基小,2700,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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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270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楊富傑
被 告 周楊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言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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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