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28號
KLDV,109,訴,528,2022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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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林根塗
即 被 告
顏寶龍

顏寶洲
顏寶男
陳糸
郭學文
陳孝達

陳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
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林根塗提起上訴,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顏寶龍顏寶洲、顏寶男提起上訴,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陳糸提起上訴,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四項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郭學文提起上訴,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五項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陳孝達陳進榮提起上訴,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七項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 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 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 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 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林根塗、顏寶龍顏寶洲、顏寶男、陳糸 、郭學文陳孝達陳進榮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 人之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占用新北市○○區○○○○段 ○○○○○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按原審起訴 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90元據以 計算,是以本件各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分別如附表所 示,均應分別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前開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占用面積(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 (新臺幣) 1 林根塗 57×990元/㎡ =56,430元 2 顏寶龍顏寶洲、顏寶男 20×990元/㎡ =19,800元 3 陳糸 55×990元/㎡ =54,450元 4 郭學文 29×990元/㎡ =28,710元 5 陳孝達陳進榮 24×990元/㎡ =23,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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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