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
因108年建字第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3萬8,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合新臺幣17萬2,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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