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蕙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4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