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9號
KLDM,111,聲,29,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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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榮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榮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 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後,在法 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 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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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