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潘斌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潘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廖潘斌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10年度聲字第9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另因 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9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8年5月21日入 監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11年1月20日法矯 署教字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