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11年度,28號
KLDM,111,基簡,28,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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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基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博勤



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7759號),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而
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博勤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MEVIUS」品牌香菸貳拾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黃博勤於本院111年1月12日訊問程序時之 自白」為證據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 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黃博勤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 項輸入私菸罪,願受有 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宣告 。扣案之「MEVIUS」牌香菸捲菸共20條均沒收之。 ㈡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 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第299 條第1 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如有前揭除外情形,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7759號
  被告 黃博勤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博勤於民國108年間,曾自國外進口電子菸菸彈,涉嫌違 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拘役30日、緩刑2 年(109年度基簡字第1492號)確定(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 月8日)現仍在緩刑期內,黃博勤竟未知悔改,再於109年間 ,自國外購入業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之「MEVIUS」牌 香菸捲菸10條二筆(合計20條菸,合計2千支)經佳羿航空 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109年11月19日,分別以「陳美玲」、 「匯康股份有限公司」為關稅之納稅義務人,竟僅申報各 進口香菸捲菸5條(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CX//09/68 0/OR-741、CX//09/680/OR769,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分提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各短報香菸捲菸5條,嗣 為臺北關查驗時發現實際進口數量為各10條而確認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之被告黃博勤坦承上情,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各 一份、進口貨物相片6張、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 據及搜索筆錄各一份、臺北關談話筆錄等可證,被告之犯嫌 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黃博勤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 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唐 先 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 洪 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1 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 1 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 千萬元為限。輸入私菸、私酒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 5 百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第 3 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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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