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宗穎
選任辯護人 莊賀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2
86號、110年度偵字第1422號、第1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宗穎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共20罪,各處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事 實
一、緣黃胤庭、許顥瀚、陳威翰因從事殯葬商品買賣業務而結識 ,並自不詳管道取得因投入鉅額資金購買靈骨塔等殯葬產品 而急於出售出脫手中商品之名單,許顥瀚、陳威翰由於前曾 分別佯以向上開名單中之人購入所持靈骨塔等殯葬產品之名 義,成功詐得金錢,因之將此利機告以黃胤庭,黃胤庭認有 利可圖,乃邀同弟黃郁齊及許顥翰(以上共同負責出資及管 理),自107年間某時日起,以設立人頭公司(一家人頭公 司遭查獲後,即成立另家公司繼續詐騙,故曾先後成立納翔 有限公司、鈦和開發有限公司、湟騰有限公司、聚億開發有 限公司等多家公司 ),招攬管理及業務人員陳奕任、盧啓 傑、劉乙麟、鄭宇鈞、邱乙軒、曾伯叡、潘耀富、周昱生、 許家瑋、吳映辰等人(其餘參與詐欺之人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即不予贅述),利用上開名單之人急於脫手所持有之靈骨 塔殯葬產品之心理,對上開名單之人等,以附表二所方法施 以詐術牟利,致附表二潘昭宏等人陷於錯誤(與本案無關之 受詐騙人等同不予贅述),以附表二所示方式交付財物予與 其等接觸之管理及業務等人員,該等管理及業務等人員再將 之上繳於黃胤庭、許顥瀚、黃郁齊等人,再由其等分配各該 管理及業務之人員應得之報酬。
二、余宗穎知悉前揭黃胤庭、許顥瀚、黃胤庭等人設立人頭公司 之目的及詐欺手法等情,猶基於參與犯罪組織及與其等暨各 次參與詐欺附表二潘昭宏等人之陳奕任、盧啓傑、劉乙麟、 鄭宇鈞、邱乙軒、曾伯叡、潘耀富、周昱生、許家瑋、吳映 辰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黃胤庭、許顥瀚 、黃胤庭覓得人頭負責人後,負責辦理人頭公司,出面委由 鄭吉益會計師事務所,於107年4月16日設立鈦和開發有限公 司(下稱鈦和公司,登記負責人:紀姿安,設立地址:臺北
市○○區○○路0號7樓)及承租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4辦公 室(下稱鈦和辦公室),並陪同人頭負責人領取人頭公司營業 發票。鈦和公司由黃胤庭擔任實際負責人、許顥瀚擔任管理 人,共同主持、指揮如附表二所示盧啓傑等業務員等對附表 二所示潘昭宏、張朝基、吳金燦、麥國材、翟偉成、黃玉麗 、黃明傑、呂明路、許鴻銘等人施以詐術,而在前揭潘昭宏 等人向業務員表示無法預先支付出售靈骨塔殯葬產品,然應 允以自己或配偶之不動產設定不動產抵押借款,業務表示公 司股東可配合借款或代覓金主借款時,余宗穎即陪同業務員 至潘昭宏等人提供不動產所在進行鑑價,並自稱「小江」, 或在潘昭宏等人詢問是否為「公司股東」或「會計」時,或 不語而以點頭示意,或並未否認,使潘昭宏等人更加相信交 易成功之可能性,此外,余宗穎並負責尋覓借款金主,且全 程陪同業務人員及監控潘昭宏等人不動產之鑑價及設定、陪 同業務人員掌握本案金主交付之借款扣除金主預扣利息、扺 押權設定、代書費用及仲介金主費用後(余宗穎各次獲得之 報酬詳後認定)之金額確實交由業務人員轉交鈦和公司等情 事。
三、因鈦和公司營運期間,有客戶相繼提告,黃胤庭、許顥瀚便 另覓人頭,同由余宗穎負責聯絡辦理解散鈦和公司(108年4 月3日解散)及設立新人頭公司,余宗穎乃再次委由鄭吉益 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解散鈦和公司,並於108年4月11日設立聚 億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聚億公司,登記負責人:張銘軒,設 立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自108年6月1日起 承租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辦公室(下稱聚億辦公 室),由黃胤庭、許顥瀚接續共同主持、指揮業務人員改以 聚億公司名義,與余宗穎共同循相同運作模式詐欺取財,向 附表二所示王鳳珠、陳鳳冬、曾金發、林建亨、林筱瑛、徐 莉瑩、程寶萱、翁舜英、余日章、林梅子、張筱玫等人詐得 如附表二所示財物,迄108年10月29日偵查機關搜索聚億公 司為止。
四、案因鈦和公司、聚億公司經檢舉以購買靈骨塔詐騙方式行騙 ,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隆市警察局科技偵查 隊於108年10月29日執行搜索、約談,而查獲上開公司係進 行詐欺之犯罪組織,並循線查獲余宗穎。許顥瀚等人分別經 本院109年重訴字第3號、第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在案: ①許顥瀚: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共41罪判處有期 徒刑9年、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共28罪判處有期徒刑8 年。
②陳威翰: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共7罪判處有期徒
刑6年、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共6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
③黃胤庭: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共66罪判處有期 徒刑10年。
④邱乙軒: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共20罪判處有期 徒刑9年。
⑤潘耀富: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共8罪判處有期徒 刑5年6月。
⑥曾伯叡: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共6罪判處有期徒 刑4年6月。
⑦盧啓傑: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共12罪判處有期 徒刑6年6月、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共4罪判處有期徒 刑3年6月。
⑧陳奕任: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共9罪判處有期徒 刑5年6月、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共2罪判處有期徒刑3 年。
⑨黃郁齊: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共9罪判處有期徒 刑5年。
⑩周昱生: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共3罪判處有期徒 刑3年、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共5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 0月。
⑪吳映辰: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共3罪判處有期徒 刑2年10月。
⑫鄭宇鈞: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共5罪判處有期徒 刑4年6月。
⑬劉乙麟: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共2罪判處有期徒 刑2年。
⑭許家瑋:由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判決共2罪判處有期徒 刑1年6月。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 ,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 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除被 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 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 159條之5等規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 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
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 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5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 案證人非在檢察官及法官面前依法具結之證述及供述,就被 告余宗穎所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之部分,均無證據 能力。
㈡按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係以犯罪組 織成員犯該條例之罪者,始足與焉,至於所犯該條例以外之 罪,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 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查本判決 下列認定組織犯罪以外之事實所引用之本院作為得心證依據 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 同意作為證據,且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 聲明異議(見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號卷一第208頁),本院 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尚無違法取得證據及證明力明 顯過低等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作為證 據充足全案事實之認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另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 用之其餘證據,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無違法取得 、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均與本案具 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 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余宗穎除辯稱:我主要係介紹金主借款及收取服務 費中人,並非鈦和、聚億公司成員,雖有幫忙遞送鈦和、聚 億公司成立及解散文件,但並未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且 未處理前開公司相關靈骨塔業務買賣,否認有參與鈦和、聚 億公司等犯罪組織,亦未與該等公司成員間有3人以上共同 詐欺犯行外,餘事實欄所示之事實均不爭執,僅辯稱其並不 知情云云。
二、經查:
㈠事實欄一、二、三所示,鈦和、聚億公司業務人員眾多,均
係佯向附表二潘昭宏等人表示所屬公司欲購買其等所持有靈 骨塔殯葬產品,並以繳納稅賦為由,使潘昭宏等人陷於錯誤 ,提供自己或配偶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借款,終不僅未能出售 所持有之殯葬產品,尚使自己或配偶之不動產遭設定抵押, 所借款項復幾乎遭詐鈦和、聚億公司取走等情,被告並不爭 執,並據證人黃胤庭於偵訊(基隆地檢109偵4900卷10第194 、197頁)、劉乙麟於偵查及審理中(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 第4900號卷2第403-404頁)、鄭吉益於警詢中(基隆地檢108 年度調偵字第286號卷四第1-13頁),且有附表三所示證據 可憑,足見鈦和、聚億公司係以附表二所示「購買賣靈骨塔 」為詐欺手法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㈡余宗穎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余宗穎歷次警詢、偵訊及審理時供述:
⑴108年7月17日偵訊(士林地檢108偵9169第131頁): 我本身是做二胎貸款的,而且當初是潘昭宏打電話給我 說要借錢,我沒有說過我是朱先生,我不認識陳奕任。 ⑵108年11月14日偵訊(士林地檢108調偵286第23頁) (問:當初ANDY有無跟你說,為何這些人需要貸款?)沒 有,當初我也有問ANDY,因為有些客人來會問我是不是 建設公司的人,我說我不是,我只是代辦。因此,我問 過ANDY及一些剛才指認出來的那些人中的部分人,有遇 到才會問,我問他們為何客人會問我是不是建設公司的 人,還是公司會計或是公司的股東之類的話,他們叫我 不要問,也沒有回答我。
⑶109年2月13日偵訊(基隆地檢108調偵286第190頁) 潘昭宏案件是他自己打電話來借款。
⑷109年5月14日偵訊(基隆地檢108調偵286第350-351頁) 我不知道鈦和、聚億公司,潘昭宏是自己打電話過來借 款,金主是透過陳坤徽介紹。打電話來要借款的,我都 不知道借款人是誰,打來都說是ANDY介紹的,不認盧啓 傑。我在辦貸款的現場有見過陳威翰、邱乙軒、盧啓傑 。在辦貸款的過程中會有人問我是不是建設公司的人, 是不是公司的股東、會計,我都說我只是代辦。 ⑸109年7月30日偵訊(基隆地檢108年調偵286卷第210頁) 我沒有自稱江先生,可能他們(借款人)叫我江先生,我 也不知道,有聽過幾次別人叫我江先生。
⑹109年11月6日偵訊(基隆地檢109年度他字第350號卷第3 67頁)
我當中人的案件,他們都說是ANDY介紹的,我就會接, 我不知道ANDY是誰,不知道他的名字。
⑺109年11月13日警詢(基檢108年調偵286卷一第2-5頁) ①今日扣案如下列所示4/22陳奕任北投分局警詢筆錄, 好像是盧啓傑還是他們公司給我的,那時候是我幫潘 昭宏貸款,然後潘昭宏有告我及鈦和公司的盧啓傑、 陳奕任,所以鈦和公司盧啓傑、陳奕任在開庭前有叫 我不要亂講話,然後拿這份筆錄給我看。
②慈顥有限公司、納翔公司有限公司(107年4月11日成立 、108年7月4日解散)、鈦和公司(107年4月16日成立 ,108年4月3日解散)、湟騰有限公司(107年6月15日 成之,108年7月23日解散)、聚億公司(108年4月11日 成立,108年12月31日解散)都是盧啓傑請我介紹會計 師事務所幫忙設立、解散之公司,所以我才會出面委 請鄭吉益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設立、解散登記。
③一開始是我透過朋友在喝酒的場合認識綽號叫ANDY(即 黃胤庭)的男子,ANDY知道我是在做貸款的,後來我 們有交換聯絡方式,之後就有ANDY介紹來的人跟我說 有人要借款,所以我才幫忙他們估價還有找金主,次 數很多我不太清楚有幾次,後來都是ANDY介紹來的人 像盧啓傑、陳威翰這些人來跟我接洽,潘昭宏這次就 是盧啓傑跟我接洽的。我每次介紹放款會收取代辦服 務費,大部分是10%,但是中間會扣中人的介紹費, 所以實際上不是每次都能賺到10%,大概我能賺到的 就是借款金額5-6%服務費。
④(問:經查你於108年4月已得知綽號ANDY男子【即黃胤 庭】)、陳威翰及盧啓傑等人委託你申請成立之鈦和開 發有限公司涉嫌靈骨塔詐欺案,為何仍持續接受該靈 骨塔詐騙集團委託申請成立聚億開發有限公司)因為他 們介紹滿多客戶給我賺服務費,當時他們請我幫這個 忙我也不好推託。
⑻109年11月13日偵訊(見基隆地檢108年度調偵第286號卷 二第212-213頁)
①今天在我住處扣得之IPHONE SE及IPHONE6之APPLE ID登 入為江小灰Z00000000000000il.com,這支手機是我好 久之前用的,另外警察還有在我家扣得4/22陳奕任北 投分局警詢筆錄,這是盧啓傑還是他們公司的其他人 給我的,那時候是我幫潘昭宏辦貸款,然後潘昭宏有 告我及鈦和開發有限公司的盧啓傑、陳奕任,所以鈦 和開發有限公司的盧啓傑、陳奕任在開庭前有叫我不 要亂講話然後拿了這份筆錄給我看,所以潘昭宏這個 案件之前已經有人找我串供,我願意指認ANDY就是黃
胤庭。
②慈顥有限公司、納翔有限公司、鈦和開發有限公司、湟 騰有限公司及聚億開發有限公司這5間公司都是盧啓傑 問我有沒有認識的會計師事務所能幫忙開公司,因為 我自己開設伯典不動產有限公司透過朋友(身分及聯 絡方式不記得)介紹認識鄭吉益會計師,所以我才依 據盧啓傑他們公司提供的資料,出面送件給鄭吉益會 計師辦理申請成立、解散公司。
③對於鈦和、聚億公司經法院認定為詐欺集團用於靈骨塔 詐欺亦表示無意見。
⑼109年11月13日本院訊問時(基隆地檢108調偵286卷三第2 08頁)
在我住處搜到陳奕任4/22北投警詢筆錄,是他們公司的 人把資料給我看,要我不要亂講話。
⑽110年1月4日偵訊(證人身分,基隆地檢108年度調偵286號 卷二第58-61頁)
①黃胤庭就是ANDY,認識2、3年,差不多時間認識盧啓傑 ,不是跟黃胤庭一起認識,黃胤庭找我辦貸款時就曾 看見盧啓傑,盧啓傑帶屋主來借款都是說家裡要用款 ,沒有說因賣塔位要繳稅。與陳威翰認識也是因為辦 貸款。
②盧啓傑和陳威翰都沒有提醒我小心不要被跟車。 ③伯典不動產公司只有我一個員工,盧啓傑、陳威翰均非 伯典不動產公司員工,之前他們2人有說也要從事不動 產工作,請我幫他們印伯典的名片,後來我沒有幫他 們印,不知他們有沒有自己印。
④黃胤庭他們公司的業務是在做靈骨塔。不知黃胤庭公司 客戶為何有需要拿房地產抵押借款。我有幫黃胤庭設 立公司,是盧啓傑問我,我幫他們送文件,會計師事 務所(和榮)是我介紹的,會計師是鄭吉益。不知幫他 們設立幾家公司,他們一直開又關開又關。我不認識 這幾間公司的名義負責人。但有見過他們,他們要送 文件設立公司時,需要名義負責人簽名,他們會約名 義負責人出來,我會拿文件過去讓他們當場簽名,我 再幫他們送去會計師事務所。他們常常設立公司又解 散,我當然覺得很奇怪,但他們叫我不要問。
⑾110年1月4日偵訊(被告身分,基隆地檢108年度調偵286號 卷二第84-94頁)
①忘記何時知道黃胤庭他們公司是在做靈骨塔,不知為何 盧啓傑需要帶客人來請我找金主借款,我都有問每個
客人說為何要借款,他們都說家裡需要用。
②(提示陳威翰手機翻拍畫面)「問:為何107年8月5日你 要提醒陳威翰,「他們剛剛很像有注意到我們,要注 意有沒有被跟車唷?」)(閱後)我忘記了。
③(提示陳威翰手機翻拍畫面),「問:為何107年9月19日 你要傳送陳威翰任職伯典不動產有限公司名片給陳威 翰?」(閱後)這是我的嗎?我忘記了。那是範例吧, 我不是說他有跟我談過,我沒有印啊。
④(提示陳威翰手機翻拍畫面),「問:為何108年3月4日1 7點48分,陳威翰要傳北投區立農街這個住址給你?還 叫你查額度?」(閱後)應該是叫我去看房子的貸款額 度吧。「問:這個房子是潘昭宏遭詐騙,被抵押借款 的地址,有何意見?」沒有意見。「(問)所以你確實 有幫潘昭宏介紹金主?」是,我是中人。「(問:所以 陳威翰是業務員沒錯?)我不知道」。「(問:為何是 陳威翰通知你?)可能他剛好問我而已」。
⑤(提示陳威翰手機翻拍畫面),「(問:為何108年4月11 日陳威翰要問你去嘉義喔?嘉義的設定多少錢啊?)」( 閱後)忘記了。」、「(問:當天就是嘉義吳金燦拿房 子去抵押借款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問:所以 你是中人?)對啊。」、「(問:所以你有去嘉義?)對 。」、「(問:所以陳威翰是業務員沒錯)我不知道。 」。「(問:為何是陳威翰通知你?)我忘記了」。 ⑥(提示陳威翰手機翻拍畫面),「(問:為何108年4月28 日陳威翰又傳給你【需準備身份證正本印章】,預定 時間為明日上午10點在台北市○○區○○○路0段0號7樓?) 」(閱後)應該是他跟我確認要帶東西及見面的地點。 」、「(問:隔天就是麥國材拿房子去抵押借款有無意 見?)沒有意見」、「(問:所以你是中人?)對,我是 中人。」、「(問:所以陳威翰是業務員沒錯)我不知 道。」。「(問:為何是陳威翰通知你跟你聯絡見面時 間地點?)這個我忘記了」。
⑦(提示陳威翰手機翻拍畫面),「(問:為何108年7月15 日陳威翰又傳給你【小穎穎今天謝啦愛屬你】?」)( 閱後)我不知道。」、「(問:當天就是翟偉成拿房子 去抵押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問:所以你是中 人?)是,我是中人。」、「(問:所以陳威翰是業務 員沒錯)我不知道。」、「(問:為何陳威翰要謝謝你 ?)我不知道,我沒有回他」、「(提示)你不是跟他講 了1分半的電話?)(閱後)我忘記了」。
⑧(提示陳威翰手機翻拍畫面),「(問:為何108年9月22、 23、24、25日陳威翰與你的對話,陳威翰傳送【000000 0000陳阿姨電話】給你,你在23日跑去金門,有何意見 )(閱後)我去金門辦貸款。」、「(問:這件是金門陳鳳 冬拿房子去抵押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問:所以 你是中人?)對,我是中人。」、「(問:所以陳威翰是 業務員沒錯)我忘記了。」、「(問:為何是陳威翰通知 你陳鳳冬的電話?)就是他跟我講的,我忘記講什麼事 情了,就是給我電話,讓我在那邊可以聯絡到陳鳳冬, 不然要怎麼貸款。」。
⑨(提示陳威翰手機翻拍畫面),「(問:為何108年10月28 日陳威翰問你【還行嗎】這是在講什麼?)(閱後)忘記 了」、「(問:當天就是中和徐莉瑩拿房子去抵押借款 有無意見?)應該是我,我是中人」、「(問:所以你是 中人?)對,我是中人。」、「(問:所以陳威翰是業務 員沒錯)不知道。」。
⑿110年1月6日本院訊問(基隆地檢108調偵卷二第183頁) 扣案我的APPLEID是「江小灰」,這是我很久以前用的。 ⒀110年2月5日偵訊(基隆地檢108調偵286卷二第207頁) 借款人辦理不動產設定時,陳威翰、盧啓傑等業務員大部 分都沒有進去地政事務所,不知道為何不進去。 ⒉黃胤庭109年12月8日偵訊(109偵4900卷十第194、197頁) 我出資開公司請許顥翰幫我管理現場,需要借款時,由余宗 穎幫我去找金主,他可以收到借款金額的6%、8%、10%不等 ,要看案件跟當事人願意支付的比例。
⒊劉乙麟109年11月16日偵訊(109偵4900卷二,電子卷頁碼第40 3-404頁)
⑴實施詐騙的手法有兩種,一種是我先打電話,問客戶說要 收購他手上的靈骨塔,見面後再跟客戶說,如果要完成交 易要先繳稅,才能買賣,另一種手法就是跟客戶要遷葬無 主墓,客戶要先支付處理無主墓費用,才能跟客戶買他的 靈骨塔,客戶答應後,就是把錢拿給我,收了錢之後,就 會跟客戶說出了狀況,沒辦法完成交易,有時候還會再跟 客戶說還要再支付其他稅務的錢,如果客戶可以再拿出錢 ,就繼續騙他,如果客戶沒辦法再拿出錢,就跟客戶說不 是我們的問題,就會跟客戶說是他的問題,所以沒法交易 。但是實際上我向客戶說要收購靈骨塔及要遷葬無主墓, 都不是真的。
⑵我們是以鈦和、聚德、慶成、全盛公司名義用上述要收購 及遷葬手法,才能取得被害人信任騙到錢。這些公司都不
是真的要經營收購靈骨塔及要遷葬無主墓業務。 ⒋鄭吉益於109年11月11日警詢時證稱(基隆地檢108年度調偵 第286號卷四第1-13頁):
余宗穎以LINE聯繫,委託我們會計師事務所設立鈦和公司、 聚億公司、慶成有限公司、納翔有限公司、湟騰有限公司等 公司,並交由員工曾麗娟、郭凱俐負責處理。余宗穎告知該 等公司做靈骨塔或骨灰譚之買賣,並保證該等公司均有實際 營運,還說慶成公司是他們公司骨灰罐之上游,進行交易都 有發票,才會出借會計師事務所地址讓他們設立慶成公司。 但後來員工有告知有人來找慶成公司的人,才懷疑他們是不 正常的公司,並懷疑是詐騙集團等語。
⒌曾麗娟之證言:
⑴109年11月11日警詢(基隆地檢調偵286卷四第105-109、123 -128頁):
①(問:警方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3執行搜索 查扣伯典不動產有限公司、慈顥有限公司、納翔有限公 司、鈦和開發有限公司、湟騰有限公司、聚億開發有限 公司、慶成有限公司、全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公司申 請設立、解散資料,上述8間公司是何人委託你辦理公 司申請設立、解散?實際營業項目為何?實際營業地址 與公司登記地址是否相符?)上述公司除了全盛國際開 發有限公司是戢元亨請我設立和解散以外,其他7間都 是余宗穎先生委託我設立解散的。我記得實際營業項目 大部分是要買賣祭祀用品,戢元亨跟余宗穎還有跟我說 是有關殯葬業的公司。通常是客戶要自己找公司登記地 址,然後再叫我們去做申請,因為這些文件都是經濟部 會需要,但是我不清楚實際營業地址與公司登記地址是 否相符。我跟他們兩位都是用LINE通訊軟體聯絡。余宗 穎大約是107年下半年我有跟他聯絡,詳細時間我忘記 了,戢元亨則是109年6月許跟我聯絡。
②(問:警方檢視你的手機,發現你與暱稱「聚億余先生- 穎」的人談論有關伯典、納翔等公司設立之資料,請你 解釋談話内容目的為何?)談話内容是關於我請他提供 設立伯典、湟騰等公司需要的文件,有時候我會跟他解 釋相關設立公司流程。另外如果有需要也會幫忙代刻登 記章。並有曾麗娟與余宗穎對話紀錄31(數位採證資料 ,基隆地檢調偵286卷四第143-204頁)可憑。 ⒉109年11月11日偵訊(基隆地檢調偵286卷四第207-215頁): ①大約2年前見過余宗穎。
②今天警察察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3執行搜索
查扣伯典不動產有限公司、慈顥有限公司、納翔有限公 司、鈦和開發有限公司、湟騰有限公司、聚億開發有限 公司、慶成有限公司、全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公司申 請設立、解散資料,來源是客戶提供的登記文件,我再 製作申請文件後向主管機關,像是經濟部,做申請。用 途就是讓我們客戶的公司有合法登記的文件,以便讓審 查人員審查。上述8間公司「除了全盛國際開發有限公 司」是戢元亨請我設立和解散以外,其他7間都是余宗 穎先生委託我設立解散的。我記得他的實際營業項目大 部分是要買賣祭祀用品,戢元亨跟余宗穎還有跟我說是 有關殯葬業的公司。
③(問:申請伯典不動產有限公司、慈顥有限公司、納翔 有限公司、鈦和開發有限公司、湟騰有限公司、聚億開 發有限公司、慶成有限公司、全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 公司申請設立、解散資料,是何人交付給你?如何交付 ?)應該說會計師會先開立請款單,設立完公司之後, 公司會開立請款單,由公司負責帳務的窗口發請款單給 當時聯絡的人,通常都是余宗穎比較多。我記憶中,除 了全盛是戢元亨負責以外,其他都是余宗穎負責。 ④伯典不動產有限公司是余宗穎作為負責人,全盛國際開 發有限公司是負責人是戢元亨,其他公司的負責人都不 是他們。沒有見過另外慈顥有限公司、納翔有限公司、 鈦和開發有限公司、湟騰有限公司、聚億開發有限公司 、慶成有限公司等公司之負責人。這六家公司都是余宗 穎來找我設立,公司負責人的相關資料也是余宗穎交付 的。我根本沒有見過這六家的負責人。 ⒍郭凱俐之證言:
⑴109年11月11日警詢(基隆地檢調偵286卷四第219-227頁) ①我認識鄭吉益他是我前老闆;佘宗穎我只有看過幾次他 會到臺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3的事務所,他過 來都是替公司拿發票或付帳務費。
②慈顥有限公司是在我任職之前就解散的公司,伯典不動 產有限公司、納翔有限公司、鈦和開發有限公司、湟騰 有限公司、聚億開發有限公司的記帳相關業務都是伯典 不動產有限公司是登記負責人余宗穎先生跟我聯繫。 ③下列是我與鄭吉益之LINE對話紀錄(108年12月28日日) ):
郭:老闆
聚億也要解散,要走法院,要報價多少錢? (詐騙集團)
鄭:急件嗎?
郭:沒有說耶。
但有說聚億有案子。
⑵109年11月11日偵訊(基隆地檢調偵286卷四第239-243頁): ①我自107年8月至109年7月底,在鄭吉益所開設之會計師 事務所工作,工作內容是是記帳。就是客戶會把憑證給 我們,我們幫他們申報給國稅局。我大約見過余宗穎2 、3次,余宗穎會送發票來給我,我會幫他們報稅,主 要是伯典不動產,也有其他家,但我現在記不太起來。 ②鈦和、聚億、慶成、全盛公司這幾家公司之稅務是由我 處理。他們沒有定期至國稅局領用購票證,,只有慶成 前面幾期有買過發票,2個月1期,大概只有領過2、3期 ,大概2本至6本,後來就沒有買了,因為他們沒有開過 發票,就沒有領了。其他公司沒開過發票,也沒有領購 票證。:若有需要去領購票證,我們公司會派員陪同, 或是公司負責人本人自己去也可以。
③余宗穎沒有跟我說這些公司在做什麼,我也沒有問為何 需要成立這麼多間公司,不知道鄭吉益會計師108年9月 3曰有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函查鈦和開發有限公司 資料之事情,前開我與鄭吉益於通訊軟體LINE對話中向 鄭吉益表示聚億開發有限公司「詐騙集團」,是因為我 覺得他怪怪的。因為有阿嬤來,她感覺被騙了。 ④我對於處理伯典、納翔有限公司、鈦和開發有限公司、 聚億開發有限公司、慶成有限公司,湟騰有限公司的稅 務事務比較有印象。慶成公司稅務窗口是朱先生,其他 都是找余宗穎。我確定鈦和也是余宗穎負責當窗口。 ⒎陳坤徽之證述
⑴109年7月30日偵訊(基隆地檢109年調偵286第210頁) 我和余宗穎合作,他都自稱「江先生」。
⑵110年10月22日審理時(見本院卷二第319-336頁) ①余宗穎有介紹讓我去找金主的案子,我的服務費大部分 都是余宗穎拿給我的。我們每一個案件的服務費不一定 ,有多有少,因為有些金主要回扣,不是每一件都是固 定的。記得余宗穎有介紹潘昭宏(仲介費不記得)、翟 偉成(仲介費不記得)、林筱英(仲介費不記得)、徐 莉瑩(仲介費是借款金額的2%)、程寶萱(仲介費不記 得)、翁順英(印象中仲介費是借款金額的2%)、林梅 子(仲介費好像是借款金額的2%或3%)、張筱玫(仲介 費好像是借款金額的3%或4%)、王鳳珠(仲介費是借款 金額的4%),呂明路則沒有介紹的印象。
②我跟余宗穎是合作關係,他當初應該是看到我的貸款廣 告跟我聯繫的,因為我本身是做金融代辦,我會發廣告 單。金融代辦就是客人有資金需求,我們會幫客人辦銀 行貸款或是找民間的金主做借貸。上開說的幾個案子應 該是余宗穎介紹給我的,因為我們會加LINE,他就LINE 跟我說這個客人他有資金需求,請我來找金主問問看。 我沒有問什麼資金需求,因為很簡單客人有資金需求, 我們就是來幫你找金主來做借貸。余宗穎應該是跟我們 做一樣的,因為一般我們介紹案件大部分都是做這個行 業的。
③去看借款人提供設定抵押借款的房子時,我會跟金主去 現場,案子如果是余宗穎介紹來的,因為客戶是余宗穎 的,所以他會去。我記得記得余宗穎介紹來的案子,帶 看房子時他會來,房子抵押設定時金主或是金主的代書 ,還有我跟余宗穎,余宗穎可能會帶客人過來,代書金 主請的。若是我這邊找到的金主,房子設定抵押時我會 去,余宗穎會帶客戶過來,此外,沒有別人過來。我不 知道,也沒看見是否有人在地政事務所外等候。余宗穎 帶客戶到地政事務所基本上也沒做什麼事,就是在旁邊 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