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富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
53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富友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惟被告現在生活不能自理,在內湖三總住院中,記憶上面 應該沒有問題,但無法表達之事實,經告訴人羅克威即被告 兒子於本院111年1月19日準備程序時指述明確,核與被告於 本院110年4月2日訊問時供述:我因為中風不能行動,所以 才坐輪椅,目前住在板橋文化路那邊的板英醫院住院,所以 都沒有住在家裡,也沒有收到法院傳票等語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上開筆錄在卷可佐,再酌本件共犯魏守正於本院110年 度訴字第370號偽造文書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355號檢察官追加起訴)之111年1月19日準備程序時 供述:我有收到並看過追加起訴書,也跟辯護人研究過,對 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希望本件改依認罪協商 程序進行,我已與告訴人羅克威達成調解,並履行條件完畢 等語明確,與其辯護人辯稱:本件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 ,被告採認罪答辯,請求改依認罪協商程序進行等語之情節 相符,核與檢察官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進行等語之情節相符 ,與告訴人羅克威亦同意改依協商程序進行等語之情節相符 ,並有本院111年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偵字第355號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各1件在卷可徵, 另有刑事告訴狀、建物登記謄本1份(中正區長潭段00000-0 00 建號)、基隆市地政事務所109年2月20日基地所登字第1 090001902號函及附件(曾梅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 份、羅 克威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 份)、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1份、 基隆○○○○○○○○○108 年3 月10日基中戶字第1090000732號函 及附件(羅克威印鑑證明影本1 份、印鑑證明申請書及委託 書影本1份、羅克威入出境查詢結果、羅富友身份證正反面 影本1份)【見同上署109年度他字第91號卷,第3至5頁、第 7至10頁、第48至64頁、第61至66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 08 年度訴字第352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322號民事判決(羅克威)各1件 在卷可稽【見同上署109年度偵字第2533號卷,第43至51頁 】,迭經蒞庭檢察官於本院111年1月19日準備程序時聲請改 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等語明確,而告訴人亦同意本件改 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等語綦詳【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 6號卷之本院111年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職是,本件被 告罪證明確,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