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原交訴字,110年度,2號
KLDM,110,原交訴,2,20220120,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小榮


基隆市○○區○○路000○00號(送達 址)
指定辯護張繼文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5015號),且被告於本院111年1月19日準備程序坦認被訴犯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肇事逃逸罪之犯行,迭經被告及其辯護人
聲請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而受命法官亦告知被告及
其辯護人、檢察官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及其辯護人、
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小榮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015號肇事逃逸案件提起公訴, 且被告於本院111年1月19日準備程序坦述:我有收到並看過 起訴書,也跟辯護人研究過了,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 全部都認罪,有跟告訴人調解,調解有成立,我已經當庭履 行完畢,其餘部份請辯護人回答等語明確,與其辯護人之辯 稱:被告已經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已經履行完畢,被告要 照顧罹癌女友及就學中的兒子,希望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給 予緩刑之宣告等語情節大致相符,與告訴人詹長弘於本院11 1年1月19日準備程序坦述:我同意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請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我願意原諒被告,請從輕量刑等語 情節相符,亦為檢察官亦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亦有本院 111年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告訴人撤回告訴聲 請狀各 1件在卷可佐。是本院合議庭認為被告被訴犯刑法第 185條之4第1項肇事逃逸罪之犯行,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