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賴金蓮
被 告 陳玫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0,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