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號
CYDV,111,補,13,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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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韓碧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玉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684,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55,
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255,1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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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